爱 特 购 物 中 心 商 品 退 换 规 定

一、以下商品可以退换
    1.服装鞋帽、文体用品、针织、照材和日用商品包装完整,不影响第二次原价销售的,可在七日内更换或退货。
    2.降价商品如不脏、不残、包装完整,不影响第二次原价销售,可于当日调换。
    3. 24K金首饰不损坏、不变形、不影响第二次原价销售的,可在七日内调换其它款式的同类首饰。
    4.真皮鞋类商品三个月内出现断底、断面、断跟;非真皮鞋类商品、处理商品及童鞋一个月内断底、断面、断跟。
二、以下商品不予退换
    1.顾客无购物凭证的。
    2.已经开箱或已打开包装,影响第二次原价销售且无质量问题的。
    3.食品、烟酒、内衣、日化商品、胶卷、18K金首饰和仿真饰品。
    4.纺织面料按顾客要求尺寸剪断,又无质量问题的。
    5.电池、圆珠笔等无法检验是否使用过的商品。
    6.因消费者安装、使用、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。
三、自行车、电视机、家用录像机等十八种商品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。
四、顾客购买后商品降价的,如属质量问题按原价退款,否则按现价退款。

万 德 福 超 市 商 品 退 换 规 定

一、凡是从本超市购买的商品,如您有不满意之处,只要商品包装完好,不影响第二次销售,凭购物凭证,可在七日内退换(特殊商品除外)。如需退换之商品附有赠品,须将赠品一同交回。
二、本规定所指特殊商品包括:
1、涉及人身健康的商品:如内衣、袜子、烟酒、生鲜、食品、化妆品等。
2、消耗类商品如电池、胶带、汽车用品等。
3、知识产权类商品:如软件、音像制品、图书等。
4、高科技及贵重物品。
三、以下商品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:自行车、电视机、家用录像机、摄像机、收录机、电子琴37键(含)以上,家用电冰箱(含冰柜)、洗衣机、电风扇、微波炉、家用空调器、吸尘器、油烟机、燃气热水器、缝纫机、钟表(50元以上)、摩托车等。
四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退换:
1、因使用、维修、保养不当,私自拆卸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雷击、地震等造成故障或损坏的商品。
2、无三包凭证和有效购物发票的商品。